


如何理解《監察法》第十五條中“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所涵蓋的範圍?
2018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後,明確了六類監察對象,實現了對行使公權力人員的國家監察全覆蓋。其中第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是監察對象。那麼,這裏所指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到dao底di是shi指zhi哪na些xie人ren員yuan?涵han蓋gai哪na些xie範fan圍wei呢ne?要yao想xiang回hui答da這zhe個ge問wen題ti,就jiu必bi須xu從cong國guo有you企qi業ye中zhong的de人ren員yuan身shen份fen認ren定ding和he承cheng擔dan的de工gong作zuo職zhi能neng這zhe兩liang個ge方fang麵mian來lai進jin行xing闡chan述shu。
一、國有企業人員身份認定 現階段,國有企業(含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獨資的金融機構、國有控股的金融機構,國有企業中所屬的事業單位,如:國有企業中的科研院、所等。以下簡稱“國有企業”)中的人員構成一般可分為下列四類人員:
①國有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中對國有資產能行使決策和管理職能的人員,如: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領導班子成員”;
②國有企業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職能的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如: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總監、副總監、車間負責人等,也就是我們習慣上所稱的“幹部”或行政管理人員;
③國有企業中按照職能分工在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監督崗位上承擔著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和監督職能的非行政係列管理人員,如:會計、出納、審計、采購、基建、設備管理、資產管理、工具工裝計劃等,也就是我們習慣上所稱的“職員”;
④與國有企業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簽訂企業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的從事生產製造、工勤、輔助等工作的從業人員。比如:從事技術、生產、製造、保管、保安等工作的人員,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工人”“工勤人員”。
在上述國有企業的人員構成中的前三類人員,既包括“行政管理人員”又含“非行政管理人員”,也就是我們習慣上所稱的“管理人員”。由於他(她)們具有明顯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身份特征,也行使著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監督的職能,因而他(她)們符合《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的特征,都應該納入到監察對象,列入監察範圍。
二、國有企業人員承擔的工作職能 前麵通過身份認定,明確了前三類人員應該納入監察範圍。那麼對於第四類人員哪些應該納入監察對象、列入監察範圍呢?對此,我們則不能簡單地停留在習慣上的稱呼和字麵上的理解,也就是說不能僅憑他(她)們是“工人”或“工勤人員”的身份特征,而將他(她)們拒之於監察範圍之外,而應該根據他(她)們在國有企業中所承擔的具體工作和履行的具體職能,並結合《監察法》的立法目的、各級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和《監察法》對監察對象範圍的界定的具體情況來正確把握和理解。
(一)根據他(她)們在國有企業中所承擔的具體工作和履行的具體職能,我們又可以將第四類人員分為下列五類人員。
①沒有“職員”身份卻從事著管理工作的人員,也就是我們所稱的“以工代幹”人員;
②生產中心或車間中的班組長、線長、工段長等,他(她)們在對班組人員實施管理的同時,也對生產設備、工具工裝、產品等負有監管職能;
③倉庫物資保管工、車間工具保管工、工廠值班值守人員以及保安等,他(她)們負有對國有資產保管和守護等職能;
④由於一些人擁有了某一領域方麵的專業知識或專業特長,經授權代表企業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係的管理事務人員,如:參與招標評標委員會、采購中的競爭性談判小組、采購中的詢價小組等。
⑤除上述四類人員以外的從事技術、生產、製造等工作的人員。
(二)從《監察法》的立法目的“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 (〈監察法〉第一條)和各級監察委員會的職能 “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監察法〉第三條)來(lai)看(kan),是(shi)否(fou)應(ying)納(na)入(ru)監(jian)察(cha)對(dui)象(xiang)不(bu)應(ying)以(yi)身(shen)份(fen)特(te)征(zheng)為(wei)唯(wei)一(yi),關(guan)鍵(jian)是(shi)看(kan)是(shi)否(fou)行(xing)使(shi)了(le)公(gong)權(quan)力(li),並(bing)在(zai)履(lv)行(xing)職(zhi)務(wu)時(shi)是(shi)否(fou)存(cun)在(zai)職(zhi)務(wu)違(wei)法(fa)和(he)職(zhi)務(wu)犯(fan)罪(zui)的(de)行(xing)為(wei)。
因此,在“工人”和“工勤人員”中的前四類人員,雖然他(她)們沒有“管理人員”的身份,但由於有了組織的授權,從事了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監督等與公權力相聯係的管理活動,符合《監察法》中第十五條第六款“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的規定。因此,從他(她)們獲得組織授權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時那一刻起到授權結束的這一時期內,都應該納入到監察範圍、成為監察對象。如果他(她)們在履職過程中利用職權實施了違法和犯罪行為,必然要受到監察調查。
綜上所述,要準確理解和把握《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三款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概念,判斷國有企業中哪些人員應該納入監察對象的範圍,不能隻看他(她)是否具有“管理人員”身份,關鍵的是看他(她)在工作中是否參與了對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監督等活動,是否行使了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監督等權力。